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
教育部參酌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解釋本案疑義之內容摘述如下:
(一)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
(一)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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