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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增訂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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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1份。
1100330考試院令-退撫基金育嬰留停遞延3年繳付機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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