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為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銓敘部業就本辦法「意外」要件之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以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研議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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