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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檢送修正之「新竹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110年4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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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激勵效果,及提高公務人員工作士氣,爰修正「新竹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8點,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於集會時公開頒獎表揚,由縣長頒給證書(或獎牌)及新臺幣3萬元,並核予記功1次及給予公假5日,同時將其事蹟函送各機關。
新竹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100429修訂.pdf
新竹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100429第八點修正總說明.pdf
新竹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100429第八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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