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各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110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相關事宜。
一、依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本縣所屬學校之長期代理教師,經報府核准得兼任行政職務、協助出納業務、支援本府教育處及所屬機關者,其敘薪時間依本府110年5月3日府教學字第1103713473號函辦理(聘期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須專案報准);惟其代理代課原因發生或實際報到日在前揭日期之後者,則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期。
二、餘旨揭代理代課教師敘薪時間統一為110年8月23日(星期一),惟其代理代課原因發生或實際報到日在前揭日期之後者,則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期,聘期最長至111年7月1 日(星期五)止。
二、餘旨揭代理代課教師敘薪時間統一為110年8月23日(星期一),惟其代理代課原因發生或實際報到日在前揭日期之後者,則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期,聘期最長至111年7月1 日(星期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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