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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爰勞動部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

一、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並自本(110)年7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

二、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書函、94年10月13日勞動3字第0940056112號書函、98年6月15日勞動3字第0980016442號函、98年7月2日勞動3字第0980018211號書函、98年7月17日勞動3字第0980020133號函、98年7月31日勞動3字第0980021638號書函、98年8月28日勞動3字第0980082925號書函、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99年7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131155號函及該部104年7月16日勞動條4字第1040069254號書函,與上開辦法修正規定未合,爰配合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自本(11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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