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相關認定標準。
一、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已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二、銓敘部109年1月22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令有關以審定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長之解釋,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10年11月1日部特一字第1105391639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二、銓敘部109年1月22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令有關以審定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長之解釋,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10年11月1日部特一字第1105391639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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