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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

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
基於公教處理一致,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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