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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以民國110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1號令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於103年6月6日訂定發布,嗣於105年1月8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相關規定及第3條之附表用語,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增進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以及修正不合時宜用語,並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擬具本標準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肺臟失能種類第4-6號半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二)「眼」、「精神」、「頭或臉部」及「皮膚」等失能種類,為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於附註欄增列需檢附之佐參資料。
(三)本標準附表涉「殘缺」等用字,基於不合時宜亦具貶意之情形,爰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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