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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10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410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或中央政府機關辦理獎項獲獎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
公告單位: 教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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