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第5點、第10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以臺教社(四)字第1142401219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五、推薦程序:
(一)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相互推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同獎項;推薦終身奉獻獎者,須以曾得個人獎始得接受推薦為原則,但經認定其確有推動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終身奉獻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
(五)推薦表(如甲、乙、丙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選:
1、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丁表)。
(七)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甲、乙、丙表)、簡介表(丁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十、得獎者有下列情事,經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已發給之獎狀、獎座應予繳回:
(一)得獎事蹟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
(二)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五、推薦程序:
(一)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相互推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同獎項;推薦終身奉獻獎者,須以曾得個人獎始得接受推薦為原則,但經認定其確有推動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終身奉獻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
(五)推薦表(如甲、乙、丙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選:
1、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丁表)。
(七)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甲、乙、丙表)、簡介表(丁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十、得獎者有下列情事,經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已發給之獎狀、獎座應予繳回:
(一)得獎事蹟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
(二)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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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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