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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第4點

一、旨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482A號令修正發布。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三、檢附旨案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相關附件各1份。
公告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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