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一、鑒於近期外界迭有反映實務運作衍生校園濫訴、耗損校園行政資源等情形,為優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妥適處理實務執行疑義,包括促進親師生溝通,使程序更加嚴謹及避免濫訴爭議等,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
二、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校園性別事件增列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又為配合本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而有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相關調查及程序規範之必要,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二、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校園性別事件增列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又為配合本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而有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相關調查及程序規範之必要,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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