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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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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旨揭銓敘部110年5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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