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差額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3. 本要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4. 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差額補助按比例增給。
2.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3. 本要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4. 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差額補助按比例增給。
公告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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