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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

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公告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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