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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含兼行政職教師)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三、檢附修正法規及「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供參。
公告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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