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 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三、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二、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 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三、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公告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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